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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理事会通过《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修订案 2012年10月17日浏览次数:135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2012年6月7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了《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修订案。《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旨在提升废旧电器及电子设备的收集、重用及循环再造比率,减少电器和电子设备废料。该指令以生产商负责为原则,令欧盟生产商和进口商承担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在收集、处理、回收及妥善弃置方面所需的金钱,同时推动生产商改善产品设计,藉此减少废料以及让电器及电子设备可以重用及循环再造。
       据悉,《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在多方面作出修订,其适用范围最终将扩展至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包括家用电器、小型资讯科技及电讯设备、光伏电池板以及含有损害臭氧层物质的设备,但大型固定工业工具及大型固定装置等少数设备则获豁免。该指令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前设有6年的过渡期。欧洲委员会也计划于指令生效后3年内检讨适用范围,并会考虑其对企业及环境的影响,之后或会提出修订。
       在指令修订案生效起计4年后,成员国的每年收集率,必须达到国内市场电器及电子设备投放总重量的45%。其后3年,收集率必须提升至65%或相当于国内生产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85%。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波兰、匈牙利等10个成员国因缺乏所需的基础设施以及电器及电子设备消耗量相对较低,所以设定较低及具弹性的收集目标。
       在回收目标方面,成员国须确保生产商达到每类废料的最低目标。目标分3个阶段达致。例如,新指令生效首3年,若干类别的资讯科技设备回收率必须达75%,循环再造率达65%;在之后的3年内,回收率须达80%,循环再用及再造率达70%;其后回收率须达85%,循环再用及再造率达80%。
       在新指令生效后6个月内,欧洲的标准机构将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处理订立标准,包括回收、循环再造及再用。
       新指令亦订明,零售店若有超过400平方米的电器及电子设备销售面积,必须免费向最终用户收集报废的小型(其外围尺寸不超过25厘米)电器及电子设备。
       此外,新指令收紧了关于付运电器及电子设备往非欧盟国家的规定,其中在电器及电子设备与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区别规例方面更为严格。成员国必须要求持有人提供以下资料:发票副本证明该等电器及电子设备的功能完全正常并供直接再用;付运货物中每项设备的评估或检测证明;声明该批货物并无废弃设备的文件。此外,持有人也须为货品提供适当保护,以免在运输时损坏。
       欧委会于2008年提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修订案,目的是统一各成员国对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定义的不同诠释,以及针对成员国未能符合环保目标的情况。据了解,欧洲议会已于2012年1月通过修订案的各项条款。指令修订案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后即告生效,在生效18个月后,成员国须把指令修订案的条文转置为本国规例,在国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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